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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最后陈世峰杀戮的会是江歌呢?基本缘故原由是刘鑫行使江歌的善良而转移了来自陈世峰的暴力危险风险,让江歌成为了刘鑫的人体盾牌。”
全文14853字
本案署理状师黄乐平授权中国新闻网宣布
尊重的审讯长、审讯员、人民陪审员:
受本案原告江秋莲的委托,北京义贤状师事务所指派黄乐平、李婧两位状师担任江秋莲诉刘暖曦(曾用名:刘鑫,下称刘鑫)生命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署理人,现依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执法,揭晓署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被告刘鑫与原告唯一的女儿即受害人江歌系日本语言学校的同砚与密友,两人于2015年10月相识。2016年9月2日,被告不堪前男友陈世峰的骚扰向江歌求助,希望借住在江歌的住处。根据租房协议及日本的执法划定,江歌的住处只能供一小我私人栖身(凭证日本执法划定,租住衡宇所对应的租住人口是有面积要求的,江歌那时租住的衡宇面积仅相符一小我私人正当栖身的条件),思量到被告那时的难题处境,江歌委屈准许了被告的请求,赞成被告借住在江歌租住的位于日本东京都市中野区中野6丁目20番5号大内Haitsu201室的公寓。
图为江歌在日本曾租住的公寓 供图
2016年11月2日下昼,被告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追求与刘鑫的复合,前往江歌公寓要求与刘鑫碰头,刘鑫由于畏惧要求江歌“你快回来”予以解围。在意识到具有暴力倾向的陈世峰骚扰住宅可能带来的危险性时,江歌明确示意“我要报警”,但被刘鑫所阻止,强烈要求江歌“你别报警”“不要报警”,理由是“我(刘鑫)在这住是不正当的”“我(刘鑫)怕房东知道”。随后江歌于16:18左右到达大内公寓辅助刘鑫解围,并要求在家门口骚扰滋事的陈世峰脱离。紧接着江歌陪同刘鑫走出公寓,刘鑫通过江歌把陈世峰家的钥匙递交给了陈世峰。江歌与刘鑫配合搭上统一班电车(相当于海内的地铁,陈世峰的刑事讯断书翻译为电车,此处继续沿用),陈世峰也上了这班车,但没有与两人搭话。电车到了新宿站以后,江歌与刘鑫由于差其余行程而脱离。刘鑫换乘了都营新宿线,陈世峰继续尾随。在此历程中陈世峰通过微信给被密告送了两张被告身着亵服的照片,并威胁被告说“我有你妈妈的联系方式,也有你爸爸的。我不发同伙圈也可以,我发给他们就好了。另有视频,你要看吗?你真的让我彻底失望了!”
陈世峰尾随刘鑫直到其打工的拉面店。在拉面店门口,陈世峰与刘鑫面临面站着相距1米左右,再次发生争执。18点10分左右,刘鑫指着从拉面店走出来的林某对陈世峰说这小我私人是自己“喜欢的人”,并脱离陈世峰走向林某,与林某扮成情侣走向周围的药店。陈世峰距离林某只有4米左右,他眼看着刘鑫与新男友一起脱离,没有再继续随着了。受此刺激的陈世峰也因此彻底失去理智,下刻意杀戮被告,并向被密告信息说“若是你和他来往的话,那我就掉臂一切了,什么事都干得出”。当晚23:09,刘鑫回复陈世峰“若是我们俩(另一小我私人是指林某)在一起了,你会掉臂一切的干嘛。”陈世峰则再次向刘鑫强调“要掉臂一切的追回来”,刘鑫在23:11回复陈世峰“你说的追,我都不敢想象会是什么手段”。随即在23:13发微信要求江歌“你等我一下吧”“我挺畏惧的”,明确要求江歌在东中野地铁站出口等她。23:31,陈世峰通过微信向刘鑫发送了带有威胁内容的语音,刘鑫在第一时间听完语音后就做了回复,并通过语音中的电车靠山声已经判断出陈世峰到达了江歌家周围, “我(刘鑫)畏惧陈世峰在某处伏击我”,因而显示出惊慌与不安,但刘鑫并没有向江歌见告她面临的平安风险。在距离地铁终点站还剩一站的时刻,刘鑫连发五条微信给江歌嘱咐其在三号出口(A3)守候她回家,对于二人惯常收支的A3出口,刘鑫还特意强调“(我怕)万一走其余出口走错了”。但直至江歌接上刘鑫一同回家,刘鑫自始至终都没有就来自陈世峰的暴力威胁向江歌吐露一个字,也没有见告江歌她本人畏惧的真实缘故原由以及当天下昼她若何捏造新恋情而激怒陈世峰的事情,更没有向江歌透露有关陈世峰已经到达大内公寓周围并要对实在施伏击的危险。
11月3日0点5分,刘鑫从地铁站都营地铁大江户线东中野站检票口出来,前往与江歌事先约定的地上出口(A3)偏向。0点7分左右,江歌与刘鑫汇合后一同从东中野站前往大内Haitsu偏向行进,0点12分左右走到了Purosupea东中野前的蹊径上,约莫在0点15分左右(凭证刘鑫与江歌走路速率推算出的时间)走到了大内Haitsu公寓的小栅栏门口。只管被告明知来自陈世峰暴力危险的危险近在咫尺,被告刘鑫依然没有向江歌吐露来自陈世峰有掉臂一切暴力伤人风险的只言片语、更没有提醒江歌注重珍爱自己平安的任何意思示意。
随后,被告和江歌同时进入小栅栏门后把伞收好,在从一楼上到二楼前往江歌所租住的201室时,由于事先察觉到了意图行凶杀人的陈世峰潜伏在三楼,被告迅速走在江歌前面并跑向201,用钥匙打开门进入室内。紧随厥后的江歌并不清晰存在的危险,也随着刘鑫跑向201)。江歌很从容地把伞挂在了门口的水表上。正当江歌一只脚踏入室内正要往里走的时刻,却被先行进入室内的刘鑫一把推出,随即刘鑫就反锁了201室的大门。由于刘鑫已发现陈世峰跟在后面冲了过来,刘鑫将江歌推出的目的是行使江歌作为人体盾牌阻止陈世峰接触到本人,以便快速锁门来保障自己的平安。
在刘鑫与江歌进入公寓前,11点40分左右进入大内公寓并藏在三层过道的陈世峰已经喝完了半瓶威士忌,正在守候杀戮目的刘鑫的到来。在刘鑫快速冲向201时,陈世峰也拔出刀急速地冲向刘鑫,当陈世峰冲到201室的门口时,正撞见刘鑫把江歌从门口推出并反锁大门,致使江歌在狭窄的公寓走廊内无处可逃。持刀冲向刘鑫的陈世峰急于进门狂按门铃并对刘鑫破口痛骂,被呆在室内的刘鑫怼了一句“(我)把门锁了,你不要骂了”。一心想要杀戮刘鑫的陈世峰眼见无法接触到刘鑫了,彻底失控,遂将所有的愤恨转向了江歌并最先杀人,对江歌延续捅了11刀,致使江歌倒在了血泊中。报警电话显示刘鑫报警的时间为0点16分左右,在刘鑫第一次报警的1分37秒时,江歌发出了伟大的惨啼声。大内Haitsu203住户的眼见证人(与江歌同层)在听到江歌的惨啼声后开门查看,发现江歌已经倒在了地上、陈世峰蹲在她的身边,陈世峰瞥见有人发现后马上仓皇逃离现场。刘鑫透过门的猫眼看到了陈世峰,也看到了江歌倒在了地上。
在第一次报警竣事后,刘鑫由于畏惧自己肩负执法责任而通过LINE向打工店的先进求助。在明知江歌已经被陈世峰捅刺倒在血泊中、急需紧要救治的情形下,刘鑫首先想到的竟然是若何逃避执法责任,而不是对躺在门外的岌岌可危的江歌举行抢救。
在与打工店的先进通完LINE电话后,0点22分刘鑫在房间内再次报警称“情形很糟”、“请托(警员)叫救护车”,此外也强调“(谁人男子)已经看不见了”、“听不到姐姐的声音了”)。刘鑫在能够查看门外状态,而且知晓门外倒地受害者即为江歌的情形下,刘鑫始终没有开门,直到警员泛起后才打开门。也未曾对江歌实行任何救助行为,为了逃避执法责任甚至连医疗抢救电话119都没有拨打过。事实上在刘鑫打完第一转达警电话后(即0点19分左右)就可以直接呼叫119,时间上可以比警方早12分钟。警方于0点31分左右到达现场以后并呼叫119,0点39分抢救车赶到,将江歌送往东京医科大学医院举行抢救。11月3日破晓2点20分,江歌最终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被宣告殒命。
江歌遇害后,原告迫切地希望领会事实的真相。被告作为江歌遇害案的知情人,又是江歌施助的受助人与江歌遇害的唯一受益人,不仅没有实时见告原告真相,还向原告做了许多虚伪陈述,而且多次威胁原告拒绝出庭作证。在准许原告要出席江歌追悼会的情形下,被告刘鑫最终也没有加入。而且,被告在明知陈世峰是杀人凶手的情形下,却始终未向日本警方指证陈世峰为杀人凶嫌,以致陈世峰在案发四天后才被日本检方接纳强制措施,陈世峰也得以有时机在此时代联系被告并销毁大量作案证据。
往后,被告在明知原告失去爱女江歌以后举目无亲的生涯,却有意在节日时代向原密告送“阖家团圆”“节日快乐”等刺激原告情绪的内容。不仅云云,被告还在网上组织“稀奇观察员”“冷眼萌叔”等网络水军,对原告实行网络暴力攻击,令人惊心动魄的是被告还直接以“血馄饨好吃吗”、“芝麻开门”、“杀鸽子”(原告对女儿的昵称为“歌子”,此处取谐音寓意为江歌被杀)、“寄鸽子肉”(与“杀鸽子”意思靠近)等突破人伦底线的语言攻击原告,被告甚至还捏造其与江歌是同性恋的事实,让原告情绪受到了极大的危险。而且被告还攻击原告江秋莲“买热搜”、“赚黑心钱”,对原告的信用与精神造成了伟大的危险。
另外,原告向杀戮江歌的凶手陈世峰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日本东京地方式院于2018年3月28日做出了生效民事讯断(2018年4月13日生效),判令陈世峰向原告支付27,578,806日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但陈世峰没有向原告推行过任何赔偿义务,而且其本人现在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富。
二、被告刘鑫存在重大过错,是导致江歌落入险境造成遇害的条件与基本缘故原由
江歌与陈世峰无冤无仇,陈世峰要杀的是被告刘鑫,刘鑫也明知陈世峰掉臂一切要抨击的是她,为什么最后陈世峰杀戮的会是江歌呢?基本缘故原由是刘鑫行使江歌的善良而转移了来自陈世峰的暴力危险风险,让江歌成为了刘鑫的人体盾牌。以是对江歌遇害一案不能只看外面,还要看实质。虽然杀戮江歌的是陈世峰,然则置江歌于死地的是刘鑫。从外面上看江歌遇害完全是陈世峰的杀人行为所致;但从实质上来看,刘鑫有意遮掩信息置江歌于险境,并行使江歌成为其保全自己的牺牲品,导致陈世峰杀戮刘鑫不成而将气忿转移至江歌身上,并最终杀戮了江歌。刘鑫蓄意转移风险的行为是导致江歌殒命的需要条件;换言之,没有刘鑫的过错,就基本不能能有江歌的殒命。
被告刘鑫的主要过错简述如下:
(一)被告刘鑫为了一己之私利阻止江歌报警,阻却了警方提前对陈世峰接纳强制措施并限制陈世峰作案的可能。
2016年11月2日下昼2点50分左右,被密告现有人一直地按门铃,又堵住大门的猫眼,在发现是陈世峰以后,被告感应畏惧,发微信联系江歌。江歌得知以后在微信中提出“我回家”处置陈世峰到其住宅骚扰被告事宜,获得被告起劲回应“你快回来”。在此时代,江歌自动要求报警,然则被被告阻止,理由是被告在江歌家中栖身是不正当的。被告要求江歌“你就装下班回来把他(陈世峰)赶走,我不想把事情闹大”,但同时也示意“我好畏惧”,感受“很恐怖”。
日本《刑法典》第130条划定:“无正当理由,侵入他人的住宅或者他人看守的宅邸、修建物或者船舰,或者经要求退出但仍不从上述场所退出的,处3年以下罚役或者10万元以下罚金。”第132条划定:“第130条犯罪未遂的,应当处罚。”陈世峰的行为涉嫌组成侵入他人住宅罪(未遂),被告为了一己之私利,阻止江歌行使正当权力,错过了警方提前对陈世峰接纳措施并限制陈世峰作案可能的时机。没有刘鑫阻止江歌报案、纵容陈世峰逍遥法外,江歌不会被陈世峰杀戮。
被告刘鑫又一次行使了江歌的善良而到达了自己的目的,一如江歌最初明知接纳被告借住是不正当的,但出于辅助同伙的情谊照样委屈准许了被告的请求。这一次江歌又准许了被告的请求而没有最终报警,依然是出于珍爱被告的思量。被告方在庭审中主张是否报警是被告与江歌商议的效果,并非哪一方的意思示意,这完全是对江歌的信息“我要报警”的错误解读。江歌在微信中明确见告被告“我要报警”,而不是“我要不要报警”;江歌使用的是祈使句,对于报警的意愿是异常坚定的,基本不是商议的口吻。被告则明确地表达了否决报警的态度,并要求江歌“你别报警”“不要报警”,为了阻止江歌报警,被告还搬出了“我(刘鑫)在这住是不正当的”“我(刘鑫)怕房东知道”的理由),被告的意思示意就是坚决差异意江歌报警,丝绝不是商议的口吻,被告也再一次行使江歌的同情与善解人意到达了自己的目的。至于被告要求江歌“你回来就装有时碰着他(陈世峰),问他怎么知道地址的,然后告诉他再来就报警”,为什么与陈世峰一门之隔的刘鑫不说这句话而非要让回家的江歌说这句话呢,这显著是被告妄想将风险转移给江歌的一个先兆。显然,将遇到的风险转移给江歌已经成为了被告的一个头脑习惯,在被告看来是天经地义的选择。
被告妄想用鱼目混珠的手法,将其对是否报警举棋不定的意思示意与江歌强烈要求报警的坚决意愿混为一谈,都伪装成是双方商议的意思示意,妄想到达逃避自己执法责任的目的。
(二)被告明知陈世峰要暴力抨击其本人并因此感应畏惧,要求江歌深夜在地铁口接她一起回家却不见告江歌所面临的真实危险,并意图将陈世峰暴力伤人的风险转嫁给江歌。被告的主观过错是导致江歌陷入险境的基本条件。
1.被告对陈世峰具有暴力倾向的人格特质及具有危险他人的危险性是明知的。
凭证被告2016年11月10日及12月7日在东京地方警员厅的陈述,被告在2016年4月最先在大东文化大学就学,而且在4月尾接受了陈世峰的表明最先与陈来往。2016年6月,被告与陈世峰最先同居,很快就相处得不愉快。7月以后,双方由于琐事频仍打骂。陈世峰经常对被告使用暴力,被告对此感应恐惧。在分手之前,被告曾两次被陈世峰使用暴力赶出家门。2016年8月尾被告与陈世峰分手,并在9月2日搬去江歌家中借住。在分手后多次去陈世峰家中取器械,陈世峰也多次对被告表达“分手的话我在世也没什么意思”等过激言论,还曾拿着菜刀对着手腕作自杀动作等。被告在多个公然场所的言论也证实了其在与陈世峰来往后就明知陈世峰耐久处于精神压制状态,且多次显示出暴力倾向,被告也曾被陈世峰暴力危险过。在第二次被陈世峰赶出家门时被告还曾被陈世峰抢走手机,由于畏惧挨打,被告不敢单独回陈世峰的住处要回自己的手机。在被告与江歌的微信纪录中,被告也证实了这一点。2016年9月1日被告还在与江歌谈天历程中示意“看到他(陈世峰)都畏惧,真是全身哆嗦”“好怕他(陈世峰)会不会突然泛起拿着刀与我同归于尽”。往后2016年9月15日及2016年10月25日,陈世峰借还钱、送礼物等名义尾随跟踪被告,让被告以为很“恐怖”。在被告自己放置的“冷眼萌叔”采访中,也明确示意“我是以为陈世峰那小我私人,他是有暴力倾向的嘛,我怕他吵,就是说江歌和他吵急了,他会打江歌,然后那时刻我一定打不外陈世峰啊。”
以上种种情形都解释晰被告对陈世峰习用暴力表达诉求、具有暴力倾向的人身危险性是明知的。而被告向江歌陈述的上述信息,是向江歌注释为什么要向江歌求援借住,就是为了逃避陈世峰的暴力行为。对于来自陈世峰的暴力危险,被告有义务向江歌见告。
2.被告谎称打工店的同事林某是她的新男友,这一行为激怒了陈世峰并招致陈世峰“掉臂一切”要抨击被告;但被告在明知陈世峰“什么事都干得出”的情形下,依然没有向江歌透露过任何相关信息。
2016年11月2日下昼,江歌回家为刘鑫解围,并陪刘鑫一起外出,配合前往地铁站乘地铁脱离,陈世峰则一直尾随。到了东京地铁新宿站,江歌和被告二人脱离,被告换乘都营新宿站,陈世峰仍然尾随厥后。在地铁上,虽然陈世峰没有靠近被告就座,然则通过微信给被密告送新闻要求与被告复合,威胁被告要将私密照片、视频发送同伙圈及其怙恃处,但为被告所拒绝(刘鑫原本是可以报警的)。往后被告在高岛平站下车进入打工店,陈世峰仍然继续尾随,一直站在店门前。此时被告为了彻底让陈世峰死心,谎称自己有了男同伙,而且事前与伙计林某相同好让林某假扮她的男同伙,在陈世峰来到店门口后,更指着伙计林某对陈世峰说这是她的男同伙。被告的这一行为极大地刺激了陈世峰,陈世峰脱离了被告打工店后就下刻意杀戮被告,下昼18:20陈世峰发给被告的微信中带有显著的威胁信息“若是你跟他好了,我会掉臂一切,什么事都干得出。”陈世峰这里说的“你跟他好”显然不是“你喜欢他”而是“你跟他谈恋爱”的意思,尤其是被告刘鑫让林某在陈世峰眼前饰演她的男同伙,让陈世峰确信刘鑫已经有新的男同伙了,妒火中烧。但下昼发生的这一切,被告并没有向江歌披露过任何一点信息。
3.被告畏惧陈世峰暴力抨击而不敢单独回家,要求江歌深夜在地铁出口接她一起回家;但并没有提醒江歌注重平安的意思示意,而且蓄意向江歌遮掩面临来自陈世峰的暴力危险危险,目的是行使江歌作为自己的人体盾牌、借以转移自己面临的平安风险。被告的主观过错是导致江歌陷入险情的基本条件。
11月2日晚上23:10左右,陈世峰再次向被告强调“要掉臂一切的(把刘鑫)追回来”,被告回复陈世峰“你说的追,我都不敢想象会是什么手段”,说明被告对陈世峰的暴力危险风险是有明确认知的。刘鑫接下来的行为也证实晰这一点,她在23:13发微信要求江歌“你等我一下吧”“我挺畏惧的”,并要求江歌等她一同回到江歌公寓,为此江歌在地铁站出口期待被告近1个小时。而在此时代,当晚11点31分左右陈世峰给被密告送了带有威胁性的语音,被告通过语音已经判断出来陈世峰已经到达了江歌住处周围准备伏击被告,并主要得连发五条微信要求江歌在三号出口等她的情形下,依然没有就来自陈世峰的迫在眉睫的暴力危险危险向江歌吐露半个字,其行使江歌来转移风险的意图已经昭然若揭。被告署理人在庭审中引用刑事讯断书中的内容 “本案发生后,刘(鑫)一直在警员的监控之下,很难处置遗留物”,妄想否认被告在事发当晚领会微信语音的内容,殊不知刑事讯断书表达的是被告很难扑灭证据,而不是说被告没有听过微信语音。况且,陈世峰当晚11点31分发给被告的语音,被告在第一时间就回复了陈世峰两条微信,而且陈世峰发送语音的前两条微信也是被密告给陈世峰的),由此可见被告对微信语音的内容是明知的、对来自陈世峰的危险也是异常清晰的,然则被告为了转移风险而有意不见告江歌相关信息,显然没有尽到平安提醒的义务,更不用说善意提醒了,主观过错极为显著。被告的主观过错是导致江歌遭遇危险的基础条件。
(三)被告趁江歌不备将江歌推出门外作为人体盾牌,并迅速反锁房门致使江歌无法进入自己正当租住的衡宇内,导致江歌唯一的逃生通道被阻断,是陈世峰能够杀戮江歌的主要缘故原由。
1.江歌与刘鑫是同时上楼的,刘鑫走在前面,江歌紧随厥后。
被告刘鑫在第二次报警的时刻明确认可她与江歌是一起回来的而且是一起走到门口的。203房间住户的证言中提到,他与家人正准备吃夜宵的时刻,听到门外过道上有跑步的声音,而且脚步声许多,因此他以为不是一小我私人的脚步声而是2人以上的脚步声。2016年11月10日刘鑫接受日本东京地方审查官观察时很明确地说到,“(201室)门外有个白色仪表,在我挂上的伞旁边,挂着江歌在发生案件之前撑过的折叠伞。”《案发现场近摄影(血迹及足迹)》的照片清晰显示江歌的伞挂在刘鑫的伞外边。说明江歌的伞是在刘鑫后边挂上去的,而且是没有受到陈世峰滋扰的,由于江歌的伞要挂到白色仪表上需要将伞把上系的绳套挂到仪表上的螺帽上去,这很显著对挂伞的准确度是有要求的。
若是江歌不是紧随刘鑫死后,就不能能泛起203住户所听到的2人以上的脚步声;更不能能泛起江歌在门口遇害的事实。若是刘鑫所说的她一小我私人先上楼(与江歌不是同时)属实,203住户听到的2人以上的脚步声,就应该是刘鑫与陈世峰的脚步声,刘鑫不能能有时机进入室内,一定会被陈世峰所杀戮;纵使刘鑫逃进了201室,那么陈世峰一定是先于江歌站在201室门口,而不能能是陈世峰站在江歌死后,江歌的伞也不能能有时机从容挂到白色的仪表盘上;更不能能泛起江歌为被告买的馄饨掉在门口的事实。
2.刘鑫始终没有见告江歌存在的危险,在察觉到陈世峰隐蔽在三楼时率先冲在前边;并在自己进入室内后将毫无准备的江歌从室内推出门外,随即反锁了201室大门。致使江歌无法进入室内,并因此失去了唯一的逃生通道。
据陈世峰在东京地方式院的供述,陈世峰走向江歌的时刻,江歌身体的一半进入屋内、身体的一半留在外面,而且是右半身在外面的状态。然后是“江歌的身体被推出来,之后马上听到门内里(刘鑫)挂上反锁链的声音。”刘鑫在2016年11月3日0点16分第一转达警电话的第一句话就是“(我)把门锁了,你不要骂了。”刘鑫于2016年12月7日在东京地方审查厅向审查官供述,“我最后见到江歌是在这个门前”,“(刘鑫)打开门锁进到屋里,把门关上”。陈世峰作为第三人提供的证言以及被告的自述,都清晰无误的解释被告将江歌推出门外并反锁大门。陈世峰在本案中作为第三人的证人证言是完全可信的,一是有其他证据可以与陈世峰的证言相印证,二是陈世峰提供的这一证言在刑事诉讼中并没有被证伪,第三是陈世峰作为证人具有中立性。
但刘鑫在2016年11月3日0点22分左右第二转达警电话【1分52秒】时又说:“为了珍爱我,是的,(江歌)把门锁上了。”这与第一转达警电话所述完全是矛盾的。而江歌公寓的门是只能通过内里反锁或者外面用钥匙锁上,否则门可以从外面直接转动门把手打开,刘鑫与冷眼萌叔的对话中也确认了这一事实。在刘鑫第一转达警电话的靠山音中有急促的门铃声。另依据东京地方审查厅出具的搜查讲述书(12月13日),被害人江歌被害时的衣着和随身物品中,江歌的钥匙一直在包中并未取出。若是被告没有锁门,门外的人可以直接转动门把手就进入门内,抱着杀戮刘鑫念头的陈世峰亦可直接进入室内。可见,被告第二转达警电话中所述的是江歌“把门锁上了”,完全是被告在咨询了打工店的先进是否会犯罪之后,为了逃避执法责任而制造的谣言。
综上所述,被告趁江歌不备,将一只脚踏进室内的江歌推出门外后,迅速从内里将门反锁了,这一事实是有充实证据支持的。被告将推出门外的江歌当成了人体盾牌,以阻止陈世峰接触到被告本人。由于被告与江歌同时上楼、前后脚进入室内,若是没有被告将江歌“推出”,江歌完全可以进入室内。被告将江歌单独置于意图行凶杀人的陈世峰眼前,并阻断江歌获得唯一的逃生通道,导致江歌落入了极为阴险的田地,最终被陈世峰所杀戮。
,,江西吉水杀医案二审维持死刑原判(四)江歌受伤倒地后,被告本应在第一时间接纳措施对江歌举行施救;但被告完全放任江歌重伤不管,没有接纳任何施救措施,甚至连医疗抢救电话都没有拨打,导致江歌最终因失血过多而亡。令人震惊的是,被告竟然选择在第一时间向外界求助若何逃避自己的执法责任。
凭证203室眼见证人的证言,在其开门查看后,马上便有一人脚步声经由203门口,该证人判断是陈世峰逃离了犯罪现场。很快203室的另一个栖身者打开房门时,只见倒在地上的江歌“跟她语言也没有反映”“门上有血”,证实了203室眼见证人的判断是准确的。往后,203住户向走廊大呼有人遇害,希望听到的人呼救。在江歌公寓劈面的住户拨通了报警电话【0:21分】,此时陈世峰已经逃离现场,还能听到江歌喘息声。之后203住户听到门外过道传来声音是日语的“姐姐有危险”“快来人”(被告第二次报警)。
在第二次报警电话中【0:22分】,警员询问被告“那小我私人看不到了吗”,被告答称“嗯,已经看不到了”,可见被告在门内已经知道陈世峰逃离的情形。此外,被告在第二次报警电话中还示意,“然则姐姐危险”“姐姐在外面发出新鲜的声音”,说明被告对江歌在门口岌岌可危的状态是明知的。被告声称在本次庭审中没有开门是根据日本警员的指示行事,但这一说法与事实显著不符。一是被告在东京接受警员与审查官的询问时从来没有这样的供述,而且还声称开过门,与被告在本次法庭上的陈述完全是自相矛盾的;二是日本警员询问被告是否锁上门了,被告回覆已经锁上了,日本警员在不清晰被告门外是否另有危险的情形下,提醒被告“把门好好锁上”。事实上,在被告清晰知道陈世峰已经逃离现场的情形下,连住在江歌隔邻的203住户都两次开门领会江歌情形并向邻人求助,被告却始终未能开门予以施救。在第二次报警的时刻被告向警方提出“另外请托救护车也叫一下”,说明被告很清晰江歌被陈世峰杀戮的事实。被告在电话中形貌“姐姐在外面发出新鲜的声音”到“现在,平静了”这一历程的转变,说明被告对江歌气息奄奄的危重状态是明知的,但被告自始至终都没有接纳任何抢救措施,甚至连呼叫119电话这样的举手之劳都怠于行使。凭证东京地方审查厅出具的尸检讲述,江歌的死因是左总颈动脉伤口失血过多殒命。江歌的殒命宣告时间为11月3日破晓2:20分。在陈世峰逃离后,若是被告能在第一时间对江歌予以施救,最最少是第一时间拨打119电话至少可以让江歌提前12分钟获得抢救,然而被告却没有接纳任何措施,致使江歌仅存的生还希望也因此而葬送了。
在本该全力对密友江歌给予抢救的名贵时间内,被告不是千方百计来救助江歌,而是想方想法来撇清自己的执法责任。在打完第一通电话以后,被告就打电话给打工店的先进求助若何逃避责任,并在第二转达警电话中就罔顾事实,编造201室的大门是江歌锁上的、要求警方呼叫119,而自己从始至终都没有接纳任何措施救助江歌。甚至连呼叫119这样的举手之劳都无所作为,致使江歌最终因流血过多而殒命。
如上所述,被告虽然不是直接杀戮江歌的凶手,但却是置江歌于死地的侵权责任人;没有被告的重大过错,就不能能有江歌的殒命。被告明知陈世峰具有人身危险的危险性,却为了小我私人私利阻止江歌报警,以致日本警方无法实时介入对陈世峰接纳强制措施、错过了日本警方限制陈世峰作案的可能。被告明知具有暴力倾向的前男友陈世峰要掉臂一切的抨击自己、而且已经到达住处周围准备伏击自己,被告本人也由于畏惧而要求本可以提前抵家的江歌在地铁站接她一块回家,但被告却蓄意向江歌遮掩面临现实危险的信息,并有意将所面临的危险转移给江歌以保全自己,致使江歌成为了为被告所行使的人体盾牌,导致陈世峰能够接触到江歌并实行杀戮行为。尤其是在被密告现陈世峰追到二楼时,直接将江歌推出门外,从内侧将门反锁并将江歌隔离门外,阻断了江歌唯一求生的路径,致使江歌被陈世峰残忍杀戮。凶手陈世峰逃离作案现场后,被告明知江歌的受害状态,但并未接纳任何施救措施,放任江歌的伤情生长,导致江歌失去最后生还的可能。而江歌遇害后,被告始终未向日本警方指控陈世峰、也拒绝出席江歌的追悼会等行为显著有悖常理,其对江歌遇害后的情绪显示与凡人相比截然差异。
被告之以是遇到危险让江歌在地铁口接她一块回家,但却不见告江歌有关危险泉源的任何信息;之以是将江歌推出门外,而不是让江歌进屋与自己一同避险;之以是在陈世峰逃跑后的第一时间向外界追求逃避执法责任的辅助,而不是抢救门外岌岌可危的江歌;之以是费全心思的拒不指认凶嫌陈世峰,而不是想方想法提供破案线索;之以是拒绝出席江歌的追悼会,而不是至心诚意的抚慰原告及江歌支属;之以是在江歌遇害案中捏造事实编织谣言,而不是实事求是陈述事实——完全是由于被告行使江歌作为人体盾牌来保全自己存在重大过错,意图逃避执法责任(包罗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心理所致。被告的所有这些行为都解释晰被告对于江歌的殒命不仅具有重大的过错,而且有极大的有意因素,最终是被告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即牺牲了江歌而保全了自己。以是说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江歌的生命权,即被告的过错是导致江歌殒命的基本条件与基本缘故原由。
三、被告的侵权损害行为与江歌遇害足以组成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肩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划定,“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肩负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划定,“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肩负侵权责任。”
凭证侵权法的基本理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组成要件包罗四个:侵权损害事实,侵权损害行为,侵权损害行为与侵权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过错。前文所述,江歌遇害是显而易见的侵权损害事实,被告做出了包罗阻止江歌报警、有意遮掩危险泉源的信息、转嫁暴力危险风险、将江歌推出门外置于陈世峰的屠刀之下以及消极不作为放任江歌伤情生长直至殒命等一系列侵权损害行为,被告作为行为人具有显著的过错(包罗有意与重大过失)。而且被告的侵权损害行为与江歌遇害存在因果关系是明确的。
(一)被告的侵权损害行为与江歌遇害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的侵权损害行为是江歌遇害发生的条件与基础条件。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就是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一样平常指的是侵权损害行为作为缘故原由,侵权损害事实作为效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缘故原由引起效果的客观联系。判断因果关系是否确立,要注重掌握事实上的缘故原由和执法上的缘故原由组成。事实上的缘故原由组成的判断尺度为,只要没有被告的侵权损害行为,原告就不会遭受侵权损害,那么被告的侵权损害行为与原告的侵权损害事实之间就组成因果关系。执法上的缘故原由也叫做近因,是被告对原告肩负责任的最近缘故原由,没有这种缘故原由,就不会发生原告主张的受害效果。所谓最近,并不是指时间或空间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最近。因此,损害的近因一样平常指的是主因或有用缘故原由。此外,在认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组成的因果关系时,对于原被告之间分配证实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适用盖然性因果关系的证实规则,这与民事诉讼接纳的高度盖然性的证实尺度是完全一致的。本案中,被告的损害损害行为与江歌的殒命效果相符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因果关系的组成要件。
其一,被告的行为是江歌遇害的“不能或缺的条件”,没有被告的侵权损害行为,就不会发生江歌遇害的效果。若是被告不阻止江歌报警、江歌没有被被告要求在地铁站接人而是先回到房间或者被告没有将江歌推出门外并锁门,江歌就不会遇害。若是被告不阻止江歌报警,那么当天陈世峰就被警方带走了,不会遭遇被告找“新男友”的刺激,更不能能有时间在当晚作案杀人。若是不是被告要求江歌在地铁站出口接她以致江歌在地铁站期待了快要一个小时,那么江歌在陈世峰到达大内公寓之前,就早已回到201室内了,基本不存在在门口被陈世峰追上杀戮的可能。若是不是被告将江歌推出门外并将门锁上,那么江歌一定可以进入室内,而且一定不会被杀。纵然陈世峰有时机进入室内,那么陈世峰要杀的也是被告刘鑫,而不是江歌(见证据第206页东京地方式院讯断“被告人事先准备了用于杀人行为的刀器和犯罪后逃跑用的衣物,可认定为是抱着杀死原女友的心理前往受害人的住处的”)。
其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是江歌遇害的近因:江歌遇害的危险泉源即来自于被告,而且被告才是陈世峰要杀戮的目的;但被告向江歌蓄意遮掩面临的暴力危险风险,而且想方想法将所有风险转嫁给江歌,最终导致江歌遇害。杀戮江歌的凶手是被告的前男友陈世峰,正是由于被告的行为激怒了陈世峰,导致陈世峰发生了杀人念头,而陈世峰意图杀人的唯一目的就是被告。但被告实行的一系列侵权行为将所有被危险的风险转嫁给了江歌,置江歌于死地直至最终遇害。被告要求江歌在地铁站接她一同回家,却不见告江歌所面临的暴力危险风险,并转嫁风险给江歌,让江歌沦为了被告的人体盾牌,最后以江歌遇害为价值而保全了被告本人。
其三,被告因其侵权行为致江歌遇害而保全了自己,使得被告成为了江歌遇害案的唯一受益人与最大受益者。陈世峰要杀的是被告,被告则行使江歌作为人体盾牌而珍爱了自身的平安,导致无辜的江歌被陈世峰杀戮,被告则得以幸免。被告的生命得以幸存是以牺牲江歌生命为价值换来的,被告毫无疑问是江歌案的最大受益者。
其四,受害人江歌没有任何过错,却由于心地善良而被人行使遭致遇害。江歌与人为善、重情重义,在同伙有难的时刻自告奋勇、为同伙排忧解难,而且善解人意、对同伙体贴入微(给刘鑫买的馄饨一直提抵家门口,最后与江歌一起倒在了血泊中)——可以说是以自己的现实行动体现了我们这个民族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展示了人性的绚烂。却不幸为被告所行使,以致最后支出了最名贵的生命。
(二)陈世峰杀戮江歌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被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确立,被告应该肩负所有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划定,“二人以上配合实行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肩负连带责任。”虽然本案在执法适用方面属于极其罕有的个案,但拨云开雾,透过配合侵权行为的要件剖析,可以清晰地看到本案组成了刘鑫与陈世峰对江歌生命权的配合侵权。主要内容剖析如下:
一是侵权主体有刘鑫与陈世峰,相符配合侵权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基本条件。
二是配合实行了侵权行为。刘鑫主观上意图将被危险的风险转嫁给江歌,而且将江歌推出门外,置江歌于陈世峰的屠刀之下;陈世峰原本的杀戮目的是刘鑫,在杀戮刘鑫不成的情形下,残忍地将江歌杀戮。二人在客观上有配合的侵权行为,而且形成了特殊的意思联络甚至于可以说是合意,即刘鑫希望陈世峰转移杀戮目的至江歌身上时,陈世峰最终也将杀人目的定格在江歌身上并导致了江歌的殒命。
三是侵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刘鑫与陈世峰二人的配合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江歌的殒命;二者密不能分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没有刘鑫的侵权行为,陈世峰杀戮的目的就只可能是刘鑫,缺失刘鑫与陈世峰二人中任何一小我私人的侵权行为都不能能导致江歌的殒命。
四是原告的唯一女儿江歌遭遇了生命殒命的损害。被告与陈世峰的行为组成了民法意义上的配合侵权行为,陈世峰被追究刑事责任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不影响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确立。被告依法应当肩负对原告的所有赔偿责任。
四、江歌的殒命给原告造成伟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被告应该肩负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被告应当肩负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江歌系原告的独生女,在江歌年幼的时刻,原告就已经仳离并独自抚育江歌长大,直到江歌前昔日本学习。江歌是被告唯一的精神支柱,得知江歌遇害后,原告几回发生轻生念头。原告至今处于耐久通宵无眠的抑郁情绪中。同时,原告因处置江歌后事及陈世峰庭审的相关事宜,多次赴日,肩负极大经济损失。本案也应被告引发,因案件涉及日本方面取证等繁杂的涉外事情,因本案发生的高额支出也是原告肩负的经济损失部门。
江歌妈妈江秋莲微博截图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①、第六条②、第八条③、第十八条④、第二十二条⑤的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划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⑥、第二条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第十七条⑧、第十八条⑨、第二十条⑩、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九条的划定,被告应当肩负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殒命抵偿费以及精神宽慰金,还应肩负原告因受害人殒命赴日本处置相关事宜及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状师费、翻译费、公证费等合理用度。
(二)原告的精神损害赔送还应思量到案件发生后被告对原告的连续恶意危险。
江歌遇害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及被告怙恃,现实上就是想知道女儿被害的真相,然则被告一直没有露面,也未通过任何渠道向原告见告案件真真相形,反而为逃避责任向日本警方及审查院等机构提供不实供述。在原告通过媒体寻找被告的历程中,被告甚至以“拒绝作证”为由威胁原告。被告与原告在案发后唯一的会晤是在《事态》节目中,但也未能实质回覆原告的疑问。
此外,被告刘鑫在明知案件发生历程及凶犯系陈世峰的情形下,从未指认陈世峰为凶手,为案件侦破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导致陈世峰直至案发后一个月12月14日才被最终以杀人罪立案拘捕。然而,被告对于原告接纳的却是诱骗与遮掩的方式,诱骗原告自己第一时间向警方指认陈世峰,被告失于诚信的行为给原告亦造成伟大的精神损害。
需要向合议庭强调说明的,被告作为江歌遇害案件最大受益人,不仅没有对江歌母亲有任何“报恩”的行为,反而在很长时间内对原告举行精神刺激、侮辱诅咒,其行为实属人情常理所不容。被告于2017年8月23日晚在《事态》采访中里声泪俱下向原告致歉,但被告并非至心实意,同期被告就在微博上对原告恶言相向。后期被告在明知原告失去爱女江歌以后举目无亲的生涯,却有意在节日时代向原密告送“阖家团圆”“节日快乐”等刺激原告情绪的内容。不仅云云,被告还在网上组织“稀奇观察员”“冷眼萌叔”等网络水军,对原告实行网络暴力攻击,令人惊心动魄的是被告还直接以“血馄饨好吃吗”“芝麻开门”“杀鸽子”“寄鸽子肉”的等突破人伦底线的语言攻击原告,被告甚至还捏造其与江歌是同性恋的事实,让原告情绪受到了极大的危险。而且被告还攻击原告江秋莲“无赖”“赚黑心钱”“骗子”,对原告的信用与精神造成了伟大的危险。被告作为江歌遇害的唯一受益人,以牺牲江歌之生命换来自己的幸存,对原告本应怀揣感恩之心、悉心照顾原告晚年生涯,却恩将仇报、字字诛心,亟欲置原告于死地尔后快,对暮年丧子举目无亲的原告而言是何其的残忍。被告悖于悌义甚至恶意攻击原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心里痛苦,导致原告的连续精神损害,其水平之严重异凡人可以想象。若非原告尚有为惨死的女儿江歌讨回合理的意念,支持着原告仍有继续生涯下去的意义,原告对这个天下已是万念俱灰。被告后续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江歌遇害案的延续,与江歌遇害案是一个不能支解的整体,理应纳入本案原告方的诉求。
尊重的审讯长、审讯员、人民陪审员,齐鲁大地作为孔孟之乡、礼仪之邦,对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与传统道德具有深远的影响。本案是一个对中国传统道德与价值取向具有风向标意义的案件,是南京彭宇案以来最受瞩目的关乎民众道德情绪与社会价值判断的案件,还请列位合议庭成员明察秋毫、深思慎取。我们的社会道德是要向上提升照样向下迷恋,也许就在列位一念之间。
最后恳请合议庭参考署理意见,依法做出公正的讯断,还原告以合理,扬社会以正气。
署理人:黄乐平
署理人:李婧
2021年4月15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肩负侵权责任。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肩负侵权责任。 凭证执法划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实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肩负侵权责任。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配合实行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肩负连带责任。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殒命的,其近支属有权请求侵权人肩负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元,该单元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力的单元有权请求侵权人肩负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殒命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用度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用度,但侵权人已支付该用度的除外。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损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划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执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划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执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那时的执法、司法注释的划定,然则执法、司法注释尚有划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执法事实连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执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划定,然则执法、司法注释尚有划定的除外。
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划定》(法释〔2020〕15号)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执法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那时的执法、司法注释有划定,适用那时的执法、司法注释的划定,然则适用民法典的划定更有利于珍爱民事主体正当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的除外。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用度以及因误工削减的收入,包罗医疗费、误工费、照顾护士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津贴费、需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添生涯上需要所支出的需要用度以及因损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罗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用具费、被供养人生涯费,以及因康复照顾护士、继续治疗现实发生的需要的康复费、照顾护士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殒命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凭证抢救治疗情形赔偿本条第一款划定的相关用度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供养人生涯费、殒命抵偿费以及受害人支属解决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用度。
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法释〔2003〕20号)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支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力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宽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注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宽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续。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答应给予款项赔偿,或者赔偿权力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条误工费凭证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态确定。误工时间凭证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实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连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盘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牢靠收入的,误工费根据现实削减的收入盘算。受害人无牢靠收入的,根据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盘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实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态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人为盘算。
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二条交通费凭证受害人及其需要的陪护职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现实发生的用度盘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址、时间、人数、次数相相符。
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人为尺度,以六个月总额盘算。
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九条殒命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住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住民人均纯收入尺度,按二十年盘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岁数每增添一岁削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盘算。
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法释〔2003〕20号)第三十条赔偿权力人举证证实其住所地或者经常栖身地城镇住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住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尺度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殒命赔偿金可以根据其住所地或者经常栖身地的相关尺度盘算。被供养人生涯费的相关盘算尺度,遵照前款原则确定。
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法释〔2003〕20号)第三十五条本注释所称“城镇住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住民人均纯收入”、“城镇住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住民人均年生涯消费支出”、“职工平均人为”,根据政府统计部门宣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设计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争执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注释》(法释〔2001〕7号)第九条精神损害宽慰金包罗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殒命的,为殒命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宽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