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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仳离后多次弃置4岁儿子,组成遗弃罪获刑

小编:xiaojiong      分类:新闻热点    发布时间:2021-12-28 16:57:01     阅读()

人民法院报讯 陆某与妻子仳离,经法院调整,4岁的儿子由陆某抚育。后陆某多次将儿子有意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公安派出所、地铁站警务室等场所,导致孩子无人照顾,在公安派出所吃住累计30余天。陆某经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仍累教不改,审查机关指控其犯遗弃罪。法院以为,陆某对其年幼的儿子负有法定的抚育义务而拒绝抚育,情节恶劣,严重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康健,已组成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孩子由母亲抚育。该案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王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江苏研究基地宣布了第二批弘扬中华优异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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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怙恃,无论是仳离或分居,都有修养孩子的义务。本案被告人多次将幼子弃于幼儿园、学校、派出所、地铁站等地,经先生、民警劝说,仍拒不推行抚育义务,毫掉臂及幼子的安危冷暖,更不言对其子稚嫩心灵的危险以及性格塑造、社会意理所造成的伟大影响。该案讯断向社会警示:逃避对未成年子女的抚育义务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训斥,也要受到刑罚的制裁。(案例泉源: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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