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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盘侠”网暴何时休 业内建议出台反网络暴力法

小编:xiaojiong      分类:新闻热点    发布时间:2022-02-10 17:28:58     阅读()

“键盘侠”网络暴力何时休

业内人士建议出台反网络暴力法防治网暴

法治日报讯 “阳光照在海面,我也归于大海。从这里竣事自己的一生,也带走了这个天下上最美的景物。”1月24日0点02分宣布一篇题为“生来即轻,还时亦净”的长微博后,来自河北省邢台市的17岁男孩刘某州因吞食大量的抗抑郁药,最终抢救无效去世。

在这条微博中,刘某州回首了自己从出生至今的悲凉遭遇:出生时被亲生怙恃卖掉,4岁时养怙恃去世,念书时代遭遇同砚欺压,网络寻亲之后又因“买房”一事被生母拉黑……

“许多人来骂我、取笑我、诬陷我、中伤我、对我谈论和私信人身攻击。”刘某州因寻亲走红网络,而网络暴力或许成了压垮这名少年的最后一根稻草。

刘某州并不是第一个因网暴而选择轻生的受害者。互联网时代下,人们获守信息的途径越来越便捷,这也导致喜欢对他人之事“品头论足”的人越来越多,其中更是不乏一些“看热闹不嫌事大”的“键盘侠”行使网络谈论指鹿为马,制造话题。

“互联网非法外之地,现在国家针对网络暴力的划定散见于多部执法及相关划定中,应思量对其举行归纳总结,出台专项立法。”北京德和衡状师事务所副主任毛洪涛克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示意,净化网络环境,杜绝网络暴力,需要全社会提高意识,更需要用执法手段来举行约束。

网络暴力可能涉嫌多种犯罪

现在打开刘某州的微博,谈论区内都是宽大网友对生命逝去的忖量和惋惜,而曾经那些热衷于质疑、指责的谈论已难寻踪迹。“生命天平的这头,是活生生一条命;另一头,却是一堆虚空的账号。”一名网友的谈论恰恰是网络暴力的真实写照。

“网络暴力并不是一个执法看法,国际上的通常说法是网络欺压。现在对于网络暴力的看法,学术上并没有统一界定,一样平常是指以网络为前言,通过捏造事实或者无故诅咒等方式,宣布言论、图片、视频等对他人的信用、精神等造成损害的行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执法研究中央主任刘德良指出,网络暴力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涵盖多种违法行为,包罗网络中伤、人肉搜索、网络骚扰等,随着互联网手艺的生长和各种社交平台的兴起,网络暴力问题愈加凸显,网暴造成的结果也越来越严重。

在不少人的印象里,网络发帖是“不负执法责任的”,但毛洪涛提醒,网络暴力行为可能涉嫌多种犯罪。以刑律例制为例,在网络上果真诅咒或者捏造事实中伤他人,可能涉嫌侮辱罪、中伤罪;行使网络举行人肉搜索并曝光公民隐私信息,可能涉嫌侵略公民小我私人信息罪;在网络上造谣生事、散播虚伪言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除刑事责任外,网络暴力行为还可能涉及信用权、隐私权等民事侵权责任,治安治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划定,果真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加鼎力度处罚网络暴力行为

在刘某州事宜前,近两年影响较大的两起涉及网络暴力的案件是德阳女医生遭受网络暴力后自杀案以及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中伤案,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均已于2021年受到了执法惩处。

杭州女子被造谣案件于2021年4月宣判,划分以中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德阳女医生案件于2021年8月宣判,法院认定三被告人行为均已组成侮辱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某一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某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虽然网暴者受到了执法制裁,但连系事宜对当事人造成的结果,许多网民以为处罚过轻,难以有用停止和震慑网络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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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解决行使信息网络实行中伤等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注释》划定,行使信息网络中伤他人,统一中伤信息现实被点击、浏览次数到达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到达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划定的“情节严重”,组成中伤罪。

凭证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划定,侮辱罪、中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果真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中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力。

本条同时划定,侮辱罪和中伤罪是“告诉才处置”的案件,即需要受害者提起刑事自诉,然则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意味着,与网络暴力关联最慎密的刑事责任,一样平常情形下需要当事人自己提起刑事自诉,即便最后被告方被治罪,刑期也不会跨越三年。

“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已经成为网络暴力愈演愈烈的一个主要缘故原由。”刘德良指出,网络环境具有开放性、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与线下的侮辱中伤行为相比,借助网络平台举行的侮辱中伤行为在流传性和危害性上显然要大得多,给受害人带来的影响也是难以消除的。

对此,刘德良建议加大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好比,可以在刑法的侮辱罪、中伤罪条款中,增设行使信息网络中伤、侮辱他人的,应当从重处罚的划定。

毛洪涛以为,面临愈演愈烈的网络暴力行为,现在刑法中对侮辱罪、中伤罪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确实难以知足人民群众对公正正义的期待以及袭击网络暴力犯罪的现实需要。他建议在侮辱罪、中伤罪中增添“情节稀奇严重”的量刑档次,设置“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升档刑罚,以体现刑法应有的威慑力。

针对“告诉才处置”的划定,南京师范大学中王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姜涛以为,可思量修改刑法中对中伤罪属于自诉犯罪的划定,将中伤罪在特定情形下划定为公诉犯罪。好比,在自诉人赞成或自诉人取证难题的情形下,由公安机关行使中伤罪的侦查权、由审查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建议对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

当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网络暴力的专项执法,针对网络暴力的划定散见于民法典、刑法、治安治理处罚法、网络平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使信息网络损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划定》等执律例范中。

在毛洪涛看来,这些划定对照零星,不成系统,法条之间又缺乏协调配合,难以应对十分庞大且日益严重的网络暴力。他建议出台专门的反网络暴力法,进一步明确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治安处罚及刑事责任,并提高全社会反网络暴力的执法意识和维权看法。

姜涛也以为,应思量接纳专门化、系统化的集中立法来应对网络暴力,通过制订统一的反网络暴力法,以实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有用衔接。

在姜涛看来,这部反网络暴力专项立法应该就预防和惩处网络暴力等作出详细化、明确化的划定。其中应当包罗:确立网络暴力的类型与判断尺度,明确网络暴力的内容和形式;界定刑法与民法、经济法等其他执法的界限;规范反网络暴力权力授予的形式、行使的程序和适用的局限等。

相比出台专项立法,刘德良则以为增强平台事先审核责任更为迫切。

“传统的执法律例所接纳的事后拯救的方式并不能完全顺应网络领域的转变。”刘德良指出,互联网时代信息后续流传成本极低,控制后续流传较为难题,事后拯救的方式已不相符网络时代的信息流传纪律。

刘德良建议接纳事先预防与事后拯救相连系的方式。网络信息的流传离不开网络平台,因此要先从规制网络平台入手,未来应在执法中明确平台的事先审查责任,要通过人工智能等方式,对图片、文字、语音等举行识别,过滤显而易见的违法侵权信息,对于其他较为隐藏的侵权信息,可由受害人通知后,平台接纳删除、屏障、断开链接等措施。

“虽然现在也呼吁平台尽到事先审查义务,但由于现在执法中并未对此有明确划定,导致许多平台疏于治理。要通过完善立法,在执法中举行明确划定,压实平台责任。”在呼吁强化平台羁系的同时,刘德良希望严酷落实网络实名制,让“键盘侠”不再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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