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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年假与年终奖“2选1”,违律例定早该偃旗息鼓

小编:xiaojiong      分类:新闻热点    发布时间:2022-01-28 17:32:34     阅读()

《工人日报》(2022年01月27日 05版)

据《长江日报》等媒体报道,克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宣布了这样一起案件——辽宁抚顺一公司制订的《年终奖励治理设施》及《福利发放治理设施》划定,员工要获得“年终奖励”和福利,需要相符“未休年假”的条件。该公司在接到其退休职工刘先生的投诉后,支付了刘先生未休年假的响应抵偿,但同时以公司已给予刘先生未休假的“年终奖励”为由,多次要求其返还已经领取的奖金,后者拒不返还,公司遂提起诉讼。现在当地法院已作出终审讯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休年假和年终奖,并非鱼和熊掌的关系,强行将二者捆绑并划定只能选择其一,不只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更属于违法行为,与《职工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行设施》中,“未休年假时,公司应支付员工300%人为待遇,不能以用其他福利取代”等相关划定相悖。

除了“休年假与年终奖只能2选1”的划定自己,上述案件值得警示之处还在于,该公司很早就制订了这个划定,这么多年来执行得“顺风顺水”,没有职工果然提出过异议,劳动监察部门也未发现。此次被提起诉讼的刘先生也是在退休之后,才到当地劳动监察局投诉反映该公司没有执行国家年休假抵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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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而言,劳动者不知道休年假和年终奖区其余可能性不大,即便劳动者不熟悉相关划定,用人单元也应该领会二者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这种“2选1”的征象能够存在多年,说明在该公司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直处于弱势,对不合理甚至违法的划定,敢怒不敢言,否则很可能饭碗不保。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力的侵略,更是对劳动法等执法权威性的漠视。对此,相关部门不能作壁上观。

值得追问的是,作为当地规模较大的住民生涯零售商城尚且云云,其它企业的情形是否也不容乐观?

面临大巨细小的企业,劳动监察部门的精神有限,让劳动者勇敢地站出来对违法行为说“不”尤为主要。相关部门一方面应增强普法宣传,增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应降低劳动者对违法行为的举报、监视门槛和成本,好比,开通“线上 线下”的维权通道,利便劳动者维权——一些地方在这方面已有实践和探索。

现在,上述案件讯断效果已生效,刘先生获得了执法的支持。但若何让更多的尚未退休而权益正在受到侵略的劳动者,敢于站出来捍卫自己的权力,还需要全社会尤其是劳动监察部门等深入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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