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珲春1月7日电 吉林二人因非法收购、出售野生梅花鹿制品,损坏野生动物资源,冒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被判处刑罚。
记者7日从珲春林区下层法院获悉,该院克日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诉讼案件。划分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5千元。
,,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二审维持原判,当事司机:申诉到底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闯某与高某现住吉林省珲春市,2020年7月闯某得知王某(另案处置)非法猎捕野生梅花鹿,与王某商定收购野生梅花鹿制品(鹿肉、鹿心、鹿尾、鹿鞭)的价钱后,于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时代,共7次收购野生梅花鹿肉、鹿鞭、鹿心、鹿尾。之后,闯某与高某将非法收购的野生梅花鹿制品以驯养梅花鹿制品的名义在自家店里举行出售。
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央判定,闯某非法收购和出售的野生梅花鹿尾、鹿心、鹿鞭,皆泉源于偶蹄目鹿科梅花鹿,梅花鹿为《国家重点珍爱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一级珍爱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闯某、高某无视国家执法,侵略国家重点珍爱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治理制度,明知他人非法猎捕的是国家一级重点珍爱野生梅花鹿,还以营利为目的而非法收购、出售其制品,情节稀奇严重,他们的行为已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遂作出上述讯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