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有意注销店肆逃避员工工伤责任
法院判令支付员工工伤保险待遇6.8万余元
人民法院报讯 雇佣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在申请劳动仲裁的越日,店肆谋划者闻风注销店肆,换人谋划后,原雇主辩称自己已不是谋划者,不应肩负工伤赔偿责任。克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讯断店肆原谋划者赵某向其雇佣员工潘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8万余元。
赵某于2013年注册确立了甲便利店,挂号为个体工商户。潘某从2013年6月入职该便利店从事营业员事情,双方未签署劳动条约,甲便利店也未给潘某加入工伤保险。2015年6月,潘某在回家用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无责任。2015年10月8日,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甲便利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越日,赵某将甲便利店注销,三日后黄某挂号设立新的个体工商户,其挂号字号、注册地址与原便利店一致。黄某代表新设立的便利店加入劳动仲裁,辩称便利店的谋划者已调换,其权力义务由自己肩负。经多次行政诉讼后,潘某的本次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被判断为十级伤残。潘某于2020年12月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赵某、黄某谋划的便利店连带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5万余元。
,,辽宁抚顺一居民楼发生爆炸 致1人死亡因仲裁委不予受理,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赵某作为甲便利店的谋划者,在其员工潘某申请仲裁越日注销工商挂号,三日后黄某注册确立新的便利店,挂号字号、注册地址与原便利店一致,谋划局限与之前高度重合,且赵某仍有多个便利店分店在继续谋划。法院遂认定赵某系新设立的便利店的现实谋划者具有高度可能性,故讯断赵某、黄某谋划的便利店配合支付潘某工伤保险待遇6.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赵某不平,向重庆二中院提起上诉,以为自己并非用人单元,不应肩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重庆二中院审理后以为,赵某注册确立的甲便利店系个体工商户,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潘某作为甲便利店招录的劳动者,在便利店未提供晚餐的情形下,在用餐时间回家用饭,属行使其最基本的生计权力,其在回家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危险应当被认定为系因事情缘故原由受到的事故危险。潘某本次受伤已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甲便利店未依法为潘某加入工伤保险,应对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肩负支付责任。赵某在潘某申请工伤认准时代注销了甲便利店,但上述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不因用人单元注销而免去,赵某应当对甲便利店注销前的债务肩负支付责任。
法院最终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