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宁12月29日电 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先容,藤县人民法院28日依法公然宣判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以犯受贿罪判处藤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卢某德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力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时代,被告人卢某德性使其先后担任藤县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疗装备、医用耗材、磨练试剂、药品采购以及货款结算的历程中,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多次在医院周围及其办公室内等地非法收受徐某刚、李某、吴某高等10人送给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36.2万元。
卢某德在受贿犯罪历程中,使用其上述违法犯罪所得款,以他人的名义在广西南宁市、梧州市和藤县等地购置不动产一批。
,,广西交投公司原董事长余昌文涉受贿逾7870万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法院以为,被告人卢某德身为国家事情职员,行使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稀奇伟大,其行为冒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划定,组成受贿罪。
卢某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置。
综合案情,藤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讯断,卢某德当庭示意遵守讯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