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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未注明支付劳务人为用途被判败诉

小编:xiaojiong      分类:新闻热点    发布时间:2021-12-24 19:03:34     阅读()

工人日报讯 克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原由微信转账未注明款子用途的劳务纠纷上诉案依法做出二审讯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占某某与高某某发生劳务条约纠纷,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讯断:由高某某于讯断生效后七日内向占某某支付劳务人为5万元。宣判后,高某某不平向西宁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高某某从青海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处承包了在玉树藏族自治州的一个建桥项目。2019年6月1日,高某某(甲方)与占某某(乙方)签署《协议书》约定:甲方承包青海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玉树州的项目8个小桥,乙方提供所有的施工职员,根据出勤天数盘算,带班占某某天天根据350元盘算,管吃管住,乙方职员必须干完所有后才气离场,工地初验完后一个星期付清人为。

2019年11月份项目施工完毕,11月15日,高某某向占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占某某玉树工地人为5万元,欠款人高某某。占某某称高某某至起诉前未向其支付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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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时代,高某某提交微信转账纪录4份,拟证实2019年11、12月时代,高某某通过微信向占某某转账3.8元均为支付的案涉玉树项目工地人为。占某某称高某某支付的上述款子与本案所涉玉树工地人为无关,是另一项目人为,并提供完整原始微信谈天纪录。

法院以为,高某某向占某某支付的款子并未注明该款用途,无法证实其提交的转账纪录中的款子是支付本案所涉玉树工地人为费。故没有充实的证据证实高某某已将案涉款子支付的情形下,其应当肩负响应的民事执法责任,向占某某支付玉树工地人工人为5万元。

综上,二审法院以为,一审讯断事实清晰,适用执法准确,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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