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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主遇两次车祸后从担架摔落身亡 谁该担责?

小编:xiaojiong      分类:新闻热点    发布时间:2021-12-22 17:11:06     阅读()

据涟水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闻

骑电动车与他人剐蹭摔倒,对方逃逸;

倒地后又被三轮车碾压,三轮车也逃逸;

救护车在抬担架时操作欠妥,头部一偏重摔在地,最终经抢救无效殒命。

法院若何讯断?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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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张某骑电动车沿路行驶时,与骑电动车停在自行车道的朱某腿部发生刮擦,导致朱某受伤、张某摔倒,后朱某逃逸。倒地两分钟后,张某被无名氏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碾压,无名氏也驾车逃逸。医院接到求救电话派救护车加入抢救历程中,因操作欠妥张某头部一侧担架重落在地,最终张某经抢救无效殒命。

法院审理

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损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照顾护士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用度;造成殒命的应赔偿丧葬费、殒命赔偿金。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讯断:朱某于讯断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张某支属所受损失合计356031.56元;医院于讯断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张某支属所受损失合计118677.19元。

法官说法

交警部门认定朱某与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当认定二者肩负所有责任。但交警部门举行责任认定依据的是《蹊径交通平安法实行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凭证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水平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其并列思量”作用“和”过错“,这与民法上的”过错“意义并非完全一致。

张某驾驶非灵活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平安的过错是发生第一次事故的主要”事实上“的缘故原由;朱某将非灵活车辆停放在蹊径上故障其他车辆通行是发生第一次事故的次要缘故原由,但发生事故后朱某的逃逸行为是引起第二次事故的直接缘故原由;无名氏的行为也是第二次事故的缘故原由之一,且无法清扫其逃逸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可能性;医院在面临伤病救护伤者的历程中理应做到严谨认真,本案中救护职员失误致使担架掉地无法清扫加重伤情的可能。从主观心态上考量朱某与无名氏是放任损害结果发生,救护职员是过失。综合思量以上因素,讯断认定张某肩负40%责任,朱某肩负30%责任,无名氏肩负20%责任,医院肩负10%的责任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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